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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節約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廢棄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棄電池、熒光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藥、消毒劑、膠片和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居民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

        第六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縣(市、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具體工作。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負責配合編制曲靖中心城市環衛設施專項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預留和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項目的立項工作,會同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處理的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

        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有害垃圾的處置工作,指導建設有害垃圾暫存點,并對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學校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財政部門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結合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情況統籌安排必要的經費。

        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水務、公安、應急管理、廣電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并指導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倡導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配合做好小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有關工作。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曲靖中心城市環衛設施專項規劃,明確環衛設施收集、暫存、轉運、處理設施的布局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根據曲靖中心城市環衛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曲靖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中心城市范圍外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環衛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范組織建設、更新和改造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省、市有關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應當組織逐步升級改造。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項目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管養維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  鼓勵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原料,厲行節儉,減少產品生產、流通、使用等全生產周期垃圾產生量。

        倡導低碳生活、適度消費,推動綠色采購、綠色辦公,推廣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

        鼓勵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逐步控制、減少塑料袋的銷售、使用。

        第十四條  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五條  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規定,避免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鼓勵通過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旅館、酒店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

        第十六條  鼓勵商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創新可回收物回收模式,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可回收物的回收點。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七條  鼓勵快遞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中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建立快遞包裝物回收點。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積極推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轄區內公共機構、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經營區域等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設施設備。

        (一)集中供餐單位、賓館、飯店和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居民小區、非集中供餐單位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條件的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設置收集容器;

        (三)廣場、道路等開放型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收集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

        鼓勵設置大件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設置數量根據垃圾產生量適當增減。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具備法定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四)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或者預約回收單位收集。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地鐵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并在責任區公示。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依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范,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

        (四)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或者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并報屬地城市管理部門計入垃圾分類工作評比得分。

        第二十五條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定點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收集單位與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或者預約收集。

        第二十六條  有害垃圾中的危險廢物,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其他有害垃圾應當及時運至有害垃圾暫存點貯存。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車輛和人員;

        (二)定時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禁止混合收集運輸,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建立收集、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報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符合國家標準;

        (二)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設施、設備;

        (三)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

        (四)配備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在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運行場所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七)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等;

        (八)建立管理臺賬,如實完整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和處置生活垃圾過程中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的情況;處置廚余垃圾的,應當記錄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的質量檢驗、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

        (九)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類。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條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示范等,對收集、運輸、處置環節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督促會員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置的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處置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需要,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并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文明單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逐步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測評內容。

        第三十五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完善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單位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曲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導、投訴和舉報。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不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外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外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解讀《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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